社区矫正工作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惩罚与教育双重目的的中国特色法治实践,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道重要防线。近日,甘南州合作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1名社区矫正对象被提请撤销缓刑。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13日,道某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2024年4月16日又因盗窃罪被合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道某被交付至合作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间,道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合作市高速南口路段将其驾驶的车辆停在报警人驾驶车的前面,对报警人车辆的正常行驶造成了影响。后道某被合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检察履职情况
2024年6月18日,合作市司法局移送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道某的提请撤销缓刑意见,我院办案检察官对全案进行了详细的审查,通过核查相关材料,认为社区矫正对象道某符合收监执行情形,遂于2024年6月20日向合作市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2024年7月9日,合作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对道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现道某已被收监执行。
检察官温馨提示
缓刑本是给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遵纪守法,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被宣告缓刑不等于放任,但本案被告人道某某不思悔改,不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造机会,最终获刑,道某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缓刑是没有“围墙”的刑罚,所有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缓刑人员,要心存敬畏,珍惜机会,悔罪改造,切不可再违法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杨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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